韦俊律师
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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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敲诈勒索罪 犯罪未遂 累犯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
2008年6月5日至2008年7月4日间,被告人马某先后10多用3个不同的手机卡号发短信息给被害人陆xx,以揭发被害人陆xx贪污受贿为由向其勒索钱财。期间,被告人马某于2008年6月19日发短信息要求被害人陆xx向其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汇款人民币1万元,后被告人马某因忘记该卡密码,遂发短信息要求陆xx改向另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内汇款人民币4万元。因被害人陆xx不予理睬而未果。
2008年6月25日至2008年7月21日间,被告人马某先后数10用3个不同的手机卡号发短信息给被害人董某某,以揭发被害人董某某违法乱纪事情为由向其勒索人民币1万元。期间,被告人马某于2008年7月2日发短信息要求被害人董某某向其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汇款人民币1万元,被害人董某某收到短信息后向被告人马某提供的帐户汇入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马某分两取走人民币999元。后被告人马某将勒索人民币1万元改为勒索人民币5,000元,又数发短信息,继续向被害人董某某勒索人民币4,000元。后因被害人董某某报警而未果。
被告人马某于200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裁判要点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语言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马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全部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累犯、部分犯罪属未遂的公诉意见正确,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马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二、被告人马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董某某。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卡2张、京瓷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人马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理评析
本案涉及到对敲诈勒索罪的判断。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首先,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需要有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行为;最后的落脚点在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马某采用揭发被害人陆xx贪污受贿和被害人董某某违法乱纪的方式对两被告人进行威胁,但两被害人均未完全按照被告人的要求向被告人银行卡中打入相应资金。从被告人马某采用的行为方式而言,是采用威胁的方法,但这里采用的威胁方法有特殊之处。即这里其威胁的理由可能是正当的,即指出被害人可能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否据以认为被告人的威胁是正当的呢很显然不能,因为被告人马某威胁的方式不合法。一般而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有权机关进行报告,而不能基于非法目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威胁,进行勒索。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陆xx和董某某使用威胁的方法,向两被害人强行索要私人财物。因此,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是很典型的敲诈勒索行为。另外,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也就是说判断敲诈勒索罪的未遂主要在被害人是否交出财物,本案中两被害人均未交出相应财物,因此,被告人马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根据累犯的理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本案中被告人马某于200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五年之内又犯敲诈勒索罪,很显然构成累犯。根据犯罪未遂的相关规定,即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综合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数额超过10000元,达到巨大的标准。综合来看,法院对被告人马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是正当的。
法理风险提示及防范
法律界网站提示:即使行为人以检举他人违法行为这样看似正当的理由对他人进行威胁,敲诈他人财物,也构成敲诈勒索罪。因而,公民应规范自身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有权机关报告,切不可因为贪念对他人进行威胁。
法条链接
1、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李进
敲诈勒索罪怎么判刑根据最新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规定: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被害人谅解的;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