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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规定毒品犯罪类型有几类 “毒驾”入刑是否必要?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5日 来源:南宁破坏电力设备罪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破坏电力设备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

 韦俊律师,南宁破坏电力设备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刑法中规定毒品犯罪类型有几类

  一直以来,我们对毒品都是敬而远之的,国家对毒品也是严格管控的,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很多关于毒品方面的犯罪,那你们知道刑法中规定毒品犯罪类型有几类吗接下来由的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毒品犯罪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刑法中规定毒品犯罪类型有几类


  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将毒品分为六大类:吗啡型药物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上述规定的字面上看,似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五十克就可能判处死刑,实际不是这样的。这里所说的五十克毒品,在没有其他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况下,通常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而不能判处无期徒刑,更不能判处死刑。


  2、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如同其他犯罪立案标准一样,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惩治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确定的。例如,云南省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五百克以上可判处死刑;而在辽宁省,同样情况,三百克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这个数量就是在法律文件中所说的各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


  3、毒品犯罪具有很强的地区性特点,要正确掌握毒品犯罪的死刑数量标准,应当结合本地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和依法惩治、预防毒品犯罪的需要,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典型案例,恰当把握。


  为了慎重掌握死刑数量标准,各地都有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如辽宁省规定,对于单纯为了赚取运费为他人运输毒品的初犯、偶犯等,考虑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有所区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标准掌握在海洛因、甲基苯丙胺600克以上为宜,同时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各种情节加以处罚。


  综上所述,刑法中规定毒品犯罪类型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麻醉药品,另外一类是精神药物。由于贩卖毒品的利润空间很大,因此有人不断发明新型的毒品,对一些自控能力差的年轻人,就很容易会走上吸毒的道路。还是想和大家说一句,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毒驾”入刑是否必要?

  核心内容:毒驾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存在安全驾驶的隐患。;毒驾;到底有什么后果刑罚执行方面又怎么对待;毒驾;这种行为刑法为你整理详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毒驾;和;酒驾;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但刑法并未对;毒驾;的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如果不肇事,警方仅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对吸毒行为给予治安处罚。


  事例:;毒驾;的后果


  4月22日上午,在沿江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沪BL1290大客车突然冲过中央护栏,与护栏对面正常行驶的苏ED1655厢式货车相撞,造成大客车13名乘客和对向货车司机1人死亡,酿成一起特别重大的道路交通事故。


  江苏苏州警方24日傍晚通报,旅游客车驾驶员王振伟20日晚伙同他人吸食冰毒并至网吧游戏、短歇。在休息不足4小时的情况下,22日6时左右,王振伟载乘31名游客至常熟尚湖旅游。王振伟在疲劳状态下驾驶车辆、操作失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


  另悉,2010年7月26日早上,北京西四环主路青塔段出现一连串的撞击声。一辆出租车在多条车道间横冲直撞,连撞21辆车后才熄火停下。尿样检验显示,案发时司机处于毒瘾发作状态。


  公安部部署,今年6月底前,各地公安机关将对辖区所有客货运驾驶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有吸毒史的,立即停止运营;对具有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未戒除情形的,一律注销驾驶资格。


  ;毒驾;入刑是否必要


  据了解,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如果;毒驾;不构成交通肇事,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的相关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对吸毒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交通运输与法律界人士认为,应当参照;酒驾入刑;的成功经验,制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毒驾入刑;。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带来了《关于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的建议》。他认为,近年来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在我国大陆地区迅速蔓延,因;毒驾;而导致的交通伤亡事故也时有发生,;毒驾;已成为继;酒驾;之后的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


  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叶杭生表示,吸毒后人往往会出现幻象,对驾驶能力的削弱严重,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也有声音质疑;毒驾入刑;的立法探讨。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主任潘书鸿表示,不能因为某一社会热点事件就立一个法,法律界称此为;运动式立法;,从社会综合治理来看,法律也需要一定的恒定性。


  查;毒驾;是否可行


  事实上,;毒驾入刑;并非无先例。我国香港地区的《2011年道路交通条例》在2012年3月15日生效,该条例新增订对毒驾;零容忍罪行;,禁止吸食海洛因等6种指明毒品后驾驶的行为,否则驾驶者将面临最高入狱3年和罚款2.5万港元的处罚,还可被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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