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破坏电力设备罪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8977771300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破坏电力设备罪

关于偷开机动车者肇事定性问题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0日 来源:南宁破坏电力设备罪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破坏电力设备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

  韦俊律师,南宁破坏电力设备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关于偷开机动车者肇事定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4日制定了。其第12条第4项规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且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我们认为,根据这一解释,偷开机动车辆而肇事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将他人机动车辆开走,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此种情形属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定盗窃罪,而不定交通肇事罪,更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行为人出于好奇或者练习开车技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将机动车辆开走,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偷开过程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定交通肇事罪,不能以盗窃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行为人偷开他人机动车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行驶过程中,没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但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此种行为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而不定盗窃罪或交通肇事罪。

  行为人偷开他人车辆去实施其他犯罪,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打算用后归还,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此种情况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交通肇事罪和预备犯择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偷开他人机动车辆,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驶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行为人为逃避罪责,转移视线,不顾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开车逃离肇事现场,乱冲乱撞,又致多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此种行为先以交通肇事罪和盗窃罪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尔后将盗窃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偷开他人机动车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责任,非但不停车,反而开车乱撞,又造成多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一般是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业务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如汽车司机、轮船舵手等;

  交通运输安全的保障人员,交通设备的操作、指挥人员等;

  交通运输生产的直接指挥人员,如车队的领导、指挥人员等。

  那么并不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是否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呢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道路交通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具体分析事故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基础上,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者,应依照刑法第11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非交通运输人员;是仅指非专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不具备从事交通运输的资格的人员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还是包括其他并不驾驶交通工具或指挥交通运输的人员在内从司法解释的原意来看是似乎仅仅指前者,不包括一般的行人在内。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不乏因行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例,由于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差异,以至在司法实践中对非交通驾驶人员或指挥人员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极少。我们认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解释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均未作限制,只要是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第一条第项规定,单位负责人或者车主强令本单位或所雇佣人员违章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应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单位负责人或车主与驾驶员之间是成立共同犯罪抑或按间接正犯的理论仅追究单位负责人或车主的刑事责任在理论上值得探讨。由于我国刑法并不认为共同过失能构成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只追究单位负责人或车主的刑事责任。但如果这一;强令;并不含有驾驶员如果不执行此;强令;将会对其产生不利后果的意义,而只是一种建议或意见时,则应追究驾驶员的刑事责任。与此相类似的情况还有犯罪分子协迫司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对实施协迫行为的人应当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修改后的刑法新设定了;飞行肇事罪;和;铁路运营肇事罪;,因而航空人员和铁路运营人员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131条和第132条的规定,只有航空人员和铁路运营人员才能构成飞行肇事罪和铁路运营肇事罪,但这并没有排除航空人员和铁路运营人员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如机械师某甲在下班后驾驶汽车时违反交通法规,以致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此甲虽然是机械师,但他在此并没有执行飞行任务而是驾驶汽车肇事,因而甲的行为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Copyright © 2008-2020

南宁破坏电力设备罪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